一、本自行公开招租项目已经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
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议通过。
二、本自行公开招租项目的年租金市场价已经评估中介机构评估,并报经市城投集团备案。
三、承租人条件
1.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;
2.为自然人的,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3.为
企业法人的,法人代表或控股(最大)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;
4.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公开招租相关事项
(一)租金确定和支付方式:以不低于年租金底价的竞价最高报价为租金,租金一年一付,先付后用。
(二)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: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的30%作为履约保证金(取整数),在签订《房产租赁合同》前付清。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,承租人结清各项费用、腾空房产并经出租人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后无息退还。
(三)其它费用: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、卫生费、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;租赁房产水、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,出租人不予补偿。
(四)招租标的物交付,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(即原承租人腾空后,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)。
(五)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,合法经营,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;租赁期间,租赁房产不得转租。
(六)本公开招租项目公告期从即日起至2018年9月5日16时止,意向承租人(含原承租人)须在公告期内到百里西路工会大厦B幢3楼02室办理报名相关手续。
公告期内产生意向承租人(含原承租人)的,意向承租人(含原承租人)于2018年9月6日15:00时参加明标暗投公开竞价会,价高者得,同等条件下,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。
1.标的物由原承租人竞得的:原承租人要在竞得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,租金从原合同届满次日开始计算,竞价保证金冲抵租金和履约保证金。
2.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的:
(1)原承租人要在原租期届满日前腾空并向出租人交还租赁房产,并结清相关费用。
(2)竞得人要在收到《租赁房产移交通知书》的10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,并签订《房产租赁合同》,租金从收到《租赁房产移交通知书》第1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。
五、本公告未尽事宜,在《招租须知》、《招租成交确认书》和《租赁合同》中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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